共同还款人收入及公积金证明
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:
1. 系我单位正式( )合同( )职工,单位性质是 ,按政策规定/合同约定,于 年 月 日退(离)休/合同到期,月工资收入为 元,无欠发情况。
2、该职工自 年 月至 年 月(最近一次缴存)止缴存住房公积金,个人缴存比例 %,个人月缴存额 元。
工作单位及部门:
单位通讯地址:
单位公积金账号:
个人公积金账号:
联系方式: (办公电话)
(移动电话)
(住宅电话)
我单位已如实填写上述证明内容。如有虚假,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,并承诺积极协助贷款人清偿该职工应归还的贷款本息。
单位经办人(签章): 单位盖章:
年 月 日
注:单位公章、财务专用章或人事劳资章均有效;无经办人签章无效;本证明自填写之日起,一个月内有效。